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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发布时间: 2025-07-25 15:45:37 作者: admin 阅读量: 7573 评论数: 478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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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社会保障制度深受英国影响,独立后仍大致沿用1601年英国济贫法等制度应对社会需求。惟美国基于个人主义思维,对失能或死亡导致所得中断的社会问题,主要由慈善事业与雇主责任承担,以避免人民对政府政策过度依赖并促其自立。

然而美国对社会保险的消极态度,在经济大恐慌时深受考验。当时众多私人保险公司倒闭,使人民因所得中断的经济不安全更加恶化。为解决此等问题,国会于1935年通过社会安全法案(英语:Social Security Act),作为罗斯福总统新政的重要内涵。此法案虽以社会安全为名,实质上主要内容则为社会保险,尤其联邦政府执掌的老年、遗属保险,加上1956年纳入之失能保险(OASDI)。又此一法律虽也提及劳灾保险与失业保险,但实际内容则委由各州自行订定。目前此以年金保险为核心的老年、遗属与失能保险,为美国退休者可以颐养天年的最大屏障。

至于健康保险,于1935年社会安全法立法时并未计及。1965年始实施退休者与贫穷者的医疗保险。为使更多人民获得医疗保障,柯林顿总统以推行健康保险为其施政目标,但终未实现。欧巴马总统上任后,继续推动此一政策,并于2014年开始实施病患保护与可负担的健保法,使经济弱势者得负担健保费用,获得一定水准的医疗服务。

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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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社会保险受到严格监管,由自我管理的保险机构组成。年需福利几乎完全由该年内的缴款支付,即累积的资本基本只用于短期波动储备(可持续发展储备金(德语:Nachhaltigkeitsrücklage)、代际合同(德语:Generationenvertrag))。

福利主要以实物或缴费为基础的现金福利(例如养老金、疾病福利)的形式提供,所有被保險人都被一致對待。其資金主要來自於捐款,在某些分支機構中亦來自於稅收。繳費以工資總額爲基礎,直至收入門檻的水準,並由雇主和雇员平等承担。其中也有例外:法定事故保险的缴费由雇主单独支付。在德国,社会保险的法律基础是德国社会法典(德语:Sozialgesetzbuch_(Deutschland))(SGB)和帝国保险条例(德语:Reichsversicherungsordnung)(RVO)的部分条款。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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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3年,德国总理俾斯麦推行法定医疗保险,随后是意外保险,最后是养老保险[6],主要都针对工人阶级。

“我的想法是争取工人阶级,或者应该说是,贿赂他们,将国家视为一个为他们而存在并希望为他们提供福利的社会机构。”

——奥托·冯·俾斯麦:作品集 1924/1935,卷9,页195/196

一方面这是为了打击社会动荡和社会主义;另一方面这也是为了从既有的、自愿的工会和教会工人协会的社会保险中消除经济基础。俾斯麦曾主张在国家监督之下为所有工人提供强制保险。[7]

1883年 医疗保险

1884年 意外保险

1889年 法定养老保险(最初为伤残及养老保险)

1911年 受薪雇员保险(1924年改写入法律)

1927年 失业保险

1957年 养老金改革:引入动态养老金

1983年 艺术家社会保险

1995年 长期护理保险(附属于健康保险)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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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有以下五种社会保险:

健康保险

意外保险

养老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

失业保险

保险的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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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社会保险制度存在强制性,以避免高风险和低风险的人之间(比如健康人和病人之间)出现有选择性的投保[8],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被保险人之间的平等。

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组织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国家将任务委任于社会保险的自我管理(补贴)。

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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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说,缴费按照工资总额计算(不超过特定部门的收入门槛)。保险的资金来源于雇主和雇员的缴费,根据不同的业务范围划分为不同的部分(也将低工资的工作考虑入内)。为补偿非保险福利,联邦补贴会支付部分费用。双方的保险费由雇主支付给健康保险资金,因此雇主会从当地的就业机构获得公司编号。

国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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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账户中,法定社会保险与地区当局(联邦、州、市政府)共同构成一般政府部门,因此相对于金融账户而言,国民账户中定义的法定社会保障基金的净贷款被包含在整个一般政府的净贷款中。国民账户中一般政府的净借出/借入是“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主题。

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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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类别

支出

年份

健康保险

2206亿欧元[9]

2016

意外保险

132亿欧元[10]

2016

养老保险

2933亿欧元[10]

2016

长期护理保险

296亿欧元[10]

2016

失业保险

1亿欧元

2016

总计

626900亿欧元[10]

2016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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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湾,最早并有系统的社会保险是1950年实施之劳工保险。此后之制度建构另有:

1953年陆海空军军人保险条例,并于1970年修改为军人保险条例。

1958年完成公务人员保险立法。

1958年劳工保险条例立法,及其后于1968年与1973年之修法。

其中,公务人员保险法在1958年首开门诊给付,并于1964年开办退休公务人员疾病保险,而有别当时劳保之给付。虽劳工保险发展不及公务人员保险,仍随两次修法扩张涵盖范围,并于1968年开办门诊给付。此外,1975年以行政命令实施之学生平安保险亦属社会保险。惟其给付仅限死亡及残废之现金给付与伤病住院医疗,且给付水准偏低,保障功能有限。至1990年代为止,社会保险之改革集中在扩张保险对象,包括:

1979年修正劳工保险条例,将强制加保事业单位改为5人;扩大强制加保行业;非属强制加保行业之劳工得任意加保。

1980年制定私立学校教职员保险条例,私校教职员由劳保之任意加保,改为私立学校教职员保险的强制被保险人。

1981年及1985年分别制定公务人员眷属保险条例,与退休公务人员及其配偶疾病保险办法。使公教人员之配偶、退休公教人员及配偶,均获相当于公保之医疗给付。

1985年依行政命令试办农民健康保险。

在1990年代后,全民健康保险之实施为最重要之社会工程。为使医疗保障范围扩大至全体人民,1994年全民健康保险法及中央健康保险局组织条例完成立法,并于1995年3月1日施行。自此,除少数特定国民,如军人、受刑人等,均为全民健保之被保险人。此外,1999年实施的失业保险亦为台湾社会保险的重大进展。历经1996年亚洲金融风暴引发的失业问题,尤其在劳工请愿与抗争后,1998年通过劳工保险失业给付实施办法,并于隔年元旦实施。

2000年后,全民健保在2001年纳入军人,于2013年更扩及受刑人。另失业保险,于2002年制定就业保险法以立法化。

2008年10月1日国民年金保险施行,将未参加军、公教、劳、农保之年满25岁、未满65岁国民纳入社会保险安全网中,保障被保险人在发生老年、生育、身心障碍、死亡时,本人及遗属有基本经济安全保障。

2009年1月1日劳工保险条例的修正施行,则实施劳保与劳灾的老年、失能与遗属年金。从此,劳工年金保障的漏洞,终获填补。此后,在台湾除长期照顾保险外,健康、劳灾、年金与失业等四大保险终于齐备。[11]:669-696

中国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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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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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农业为主的古中国,家庭不仅是社会生活的基础单位,也是经济生产单位,故生老病死等社会风险,经常由家庭或家族中承担。[12][5]:18-19虽如此,古中国也早有以储藏农作物以解决歉收,与天灾战祸导致生活匮乏的社会问题。对无家可归、身心障碍与贫穷者,则有官私营慈善机构给予给付、服务甚或安置。[13]此外,一种类似现代的退休制度,业已出现,惟仅限于特定之官员。[14]惟中国具现代意义的社会保险,须待1943年于川北盐场实施的盐工保险时才出现。[11]:674

当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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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49年中共建政后,社会保险之发展首推1951年之劳动保险条例。对国营企业、集体共有工厂、矿场、铁路、运输、邮电等事业,与100人以上之公私合营事业单位员工,提供劳灾、疾病(健康)、死亡、养老(老年)与生育给付。保费由雇主单方负担劳工薪资3%,并成立三大劳工保障基金。[15]

其后,在1953年为配合一五计画之执行扩大覆盖范围,另1958年之修法则将养老保险分离出劳动保险条例。之后随文化大革命发生,劳动保险基金因资助各项革命行动而耗尽,改由各国营企业承担原保险给付。社会保险之发展此时陷于停滞,自文革结束后才逐渐复苏。[16]:157-158

改革开放后,各社会保险制度历经多次修正,最终在2011年7月1日实施之社会保险法集大成。惟此法仅概括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与生育保险等给付,并针对社会保险费用之缴交、财务、管理与监督等事项拟订原则。据此,其主要目的在政策性宣示,并透过此法之订定促进各级政府推动社会保险之相关法制。[16]:172

然而,中国社保也存在著大量不公、覆盖范围小的问题,尤其偏袒体制内与城市居民等,但急需加大改革与既得利益层反弹大存在矛盾[17][18]。而且随著计划生育使老年化严重,主要靠东墙补西墙来出保,保费越来越贵,基金却无以为继,缴费负担增加导致拖欠或无力支付,也让年轻人看空投保收益的情况难以解决,而因此没有参保社保、医保等的规模,已经达到近2500万人,成为社会的隐患[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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