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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办法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

检察院工作联系办法

 

20081114日黄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更好地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提高国家机关的整体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常务委员会应依法开展监督工作,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支持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一般分两次印发。第一次为预报通知,在主任会议议定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题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向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预告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题、举行会议的建议时间以及需报送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报告、议案等文字材料的时间、要求等事宜;第二次为正式通知,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十五日前,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关于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建议议题、具体时间、地点以及列席人员安排等事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向常务委员会报送有关报告、议案等文字材料。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五日内提出修改意见,经常务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审定后,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报告机关。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应对书面修改意见予以研究并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修改,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常务委员会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送交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研究处理。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发出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应在每年九月前,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度市级财政决算。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市级决算草案送交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和征求意见。市政府对市级决算草案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上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的报告,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上一年度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报告送交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人民政府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条 市政府在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过程中预计预算支出或收入总额超过原批准预算支出或收入总额的3%,或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需要调减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市政府对预算调整方案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应按照通知要求列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市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应当按通知要求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向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或秘书长请假。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请假被批准后,应委派相关工作人员到会听取意见。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开展执法检查等活动,应在执法检查活动开展十五日前通报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相关机关和部门应当认真对待,积极配合,提供必要条件,保证执法检查顺利进行。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和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于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后十五日内送交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研究处理。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发出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八条 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拟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重大事项的议案,应当分别经政府常务(办公)会议、审判委员会会议、检察委员会会议通过。重大事项的议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并同时提交有关资料。常务委员会审议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时,提请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

第九条 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提请机关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将任免议案或报告报送常务委员会,并附上个人考察材料(含简历、主要表现、任免理由)。

凡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局长,市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必须经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政府组成人员、市法院副院长、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人选,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前到会,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拟供职发言。以上人员应在任命通过后的2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交供职报告。

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应及时通知提请机关。须报上一级备案的,由提请机关办理。

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和批准任命的人员,在常务委员会未作出决定之前,任何机关不得对外公布,拟任人选不得到职。已经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和批准任命的人员,在任期内一般不得调动;必须调动时,由常务委员会免去职务后方可离职。

市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后,须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市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故要求辞职的,须报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 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专题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及其相关说明材料报送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经主任或主持主任会议的副主任确定,与主任会议议题有关的市政府副市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市法院和市检察院领导列席主任会议;相关副市长因故不能列席时,由市政府分管协调的副秘书长列席,市法院和市检察院领导因故不能列席时,由市法院分管的副院长、市检察院分管的副检察长列席。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通知。

第十二条 市政府召开全体会议时,应当邀请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时,视需要可邀请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市政府组成部门召开的会议,视需要邀请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市法院、市检察院召开的重要会议,视需要可邀请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与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应加强信息交流。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和有关规定应当及时印发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及有关部门;常务委员会的公报、年度工作计划、重要文件材料应当及时抄送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及相关部门。市政府涉及全局性工作或重大事项的布置、总结报告、会议纪要、简报、情况反映和有关资料等应及时报送常务委员会。市法院、市检察院对重大案件的处理情况和重要文件、工作计划、总结、简报等应及时报送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时间:2009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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