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拟任人员任前调查了解制度
(2000年8月9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一、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均可对其进行任前调查或了解。
二、根据主任会议意见,可请市委组织部负责人对提请任命的市政府组成人员的有关方面情况在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三、对市法院、市检察院提请任命的人员,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根据主任会议意见,应到提请机关或拟任人员所在单位进行调查了解,并及时将调查了解的情况向主任会议作出汇报。
四、调查了解的主要内容是:(1)机构设置和干部职数;(2)拟任人员任职资格和任职能力;(3)有无未经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提前离职或到位等情况。
五、调查了解可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座谈了解、查阅有关资料等形式。
六、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根据主任会议意见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对拟任人员的任前调查了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