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政府组成人员和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领导人员供职报告制度
(2000年8月9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一、凡提请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政府组成人员和市法院、市检察院领导人员,在常委会会议进行人事任免表决前,须到会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拟供职发言。
二、拟供职发言要围绕拟任职务的主要职责,突出学习有关法律知识、依法履行职责、廉政建设、接受人大监督等方面内容。发言时间不超过10分钟。
三、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政府组成人员和市法院、市检察院领导人员,在任命通过后的2个月内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供职报告(一式20份)。
四、供职报告要明确提出任期内和近期所要完成的目标、任务以及主要措施。
五、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根据供职报告内容对报告人员工作实施监督。
六、市政府组成人员和市法院、市检察院领导人员供职报告的落实完成情况将作为常委会会议进行述职评议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