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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提请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办法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对提请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办法

 

2000922日市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7118市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一、为了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对象:依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局长,市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法律知识考试的主要内容:(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知识;(2)《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监督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3)拟任职务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4)其它法律知识。

四、法律知识考试采取开卷和闭卷相结合的形式。

五、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议案或报告须在常委会会议召开的15天前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在常委会会议召开之前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时间由主任会议确定。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者不予提请任命。

六、法律知识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分,60分以上为合格。考试结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反馈给本人,并存入档案。

七、拟任人员中已经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在届中又属平级调任的,不再进行考试。

八、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在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负责,由人事代表工作室组织实施。

九、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时间:2009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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