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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2001年7月31黄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8114日黄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为了依法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市人大常委会)对市级预算的审查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和全国、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分别作出的关于加强本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市级预算编制工作。市人民政府要科学、准确预测预算收入,增强预算编制的准确性,确保预算收支真实、合法、有效。市人民政府及市财政和实行预算管理的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实行财政资金综合预算和零基预算,及时编制好部门预算。市财政部门在安排、布置预算编制及编制预算过程中,应及时通报预算草案编制工作情况,主动接受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和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预工委)的监督。

二、加强市级预算的初步审查工作。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代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在市级预算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市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市级预算草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财经委和预工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的意见,在全面调查研究和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市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审查意见七日内,书面报告采纳初步审查意见、修改预算草案情况。市财政部门所提交初审的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和材料包括: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收支明细表;本年度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科目列到类、款的预算收支总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明细表;市直一级各预算单位收支明细表和基础数据表;市直各部门、单位预算草案;市级政府债务明细表;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加强市级预算审批工作。在市人代会期间,市人大财经委应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建议,向主席团提出预算草案审查报告。预算审查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市人代会通过的预算决议,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市财政部门应当自市人代会批准市级预算之日起三十日内,批复各部门预算。

四、加强对市级预算和全市总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九月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市政府就某一项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报告,并作出决议。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预算执行中预算收支平衡情况、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情况、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国库管理、市人代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方面决议的执行情况等进行重点审查,同时,还应当就执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情况,有无办理无预算拨款、超预算拨款、擅自改变支出用途等问题;预算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付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进行审查。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

市人大财经委和预工委协助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级预算和全市总预算的执行,定期组织财经委委员、预工委委员和市人大代表到市财政、税务、审计、人民银行、市直各预算单位及各金融单位和各县(市)、区开展预算执行情况的调查,了解预算收入完成、预算支出拨付和预算资金使用的合法、真实和效益情况,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提出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

五、加强市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批准工作。市人民政府及财政等相关部门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按照市人代会批准的预算科目和支出项目执行,并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和支出项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在市级预算执行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性因素和政策性调整因素发生特殊情况和重大变化,预计预算支出或收入总额超过原批准预算支出或收入总额3%的;或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需要调减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指标或数额等,于当年的十一月底以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市人大财经委和预工委根据调整的依据、原因、项目、数额和保证预算收支平衡的措施,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大财经委和预工委的审查报告和会议的审议意见,通过预算调整的方案或决议,并交由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

预算执行中,在预算收入总额未超过原批准收入总额3%的情况下动用当年超收收入追加支出的,市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和预工委通报情况,并提供详细的安排计划和说明。年终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就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六、加强市级决算审批工作。预算年度终结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市级决算草案,提出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以及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在每年九月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市财政、审计部门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二十天前,应将决算草案和审计报告及其相关材料,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和预工委进行初步审查,由市人大财经委和预工委提出初步审查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大财经委和预工委的审查报告和会议的审议意见作出批准市级决算的决定或决议。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代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决算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各部门批复决算、向各城区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下达资金结算。

决算草案未能获得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依法重新编制决算草案,并在六十日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七、加强对市级预算的审计监督。市审计部门应按照《监督法》、《预算法》、《审计法》的要求,加强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某一项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工作审计和专项审计以及绩效审计。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将市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作为主要事项列出;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审计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审计部门所进行的审计情况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时间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对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重点问题及整改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交由市人大财经委或预工委开展跟踪监督。

八、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的监督。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税收入管理的决议》,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市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每年在向市人代会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年度决算和本年度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时,要将未纳入市级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收支和管理情况一并报告,并提请审议。

九、依法实行公开制度。市人大常委会应及时将听取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和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以及市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各部门应将财政部门下达的部门预算和批准的决算在本部门内公示,自觉地接受本部门干部职工的监督。

十、依法执行备案制度。市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应当自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预算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上报省人民政府的预算收支总表、市财政部门对市直其他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批复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表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有关预算管理方面的决定、规定、办法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应报送的有关预算方面的材料,也应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具体备案工作由市人大财经委和预工委办理。

时间:2009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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