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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商业货品监管方法》有关执行问题

   《海关总署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商业货品监管方法〉的决议(二)》(海关总署令第195号)自2010年12月5日起实施。为确保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商业货品监管方法》(以下简称《方法》)顺畅施行,现就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一、关于《方法》第七条加工商业货品典当问题

   (一)有下列景遇之一的,不予处理典当手续:

   1.典当影响加工商业货品出产正常展开的;

   2.典当加工商业货品或其运用的保税料件触及进出口答应证件治理的;

   3.典当加工商业货品属来料加工货品的;

   4.以合同为单位治理的,典当刻日超越手册有用刻日的;

   5.以企业为单位治理的,典当刻日超越一年的;

   6.运营企业或加工企业涉嫌私运、违规,已被海关立案查询、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7.运营企业或加工企业由于治理紊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8.海关以为不予同意的其他景遇。

   (二)运营企业在请求处理加工商业货品典当手续时,应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资料,主管海关依照上述前提进行审核:

   1.正式书面请求;

   2.银行典当借款书面意向资料报关委托书

   3.海关以为需要的其他单证。

   (三)经审核契合前提的,运营企业在交纳响应包管金或许银行保函后,主管海关准予其向境内银行处理加工商业货品典当,并将典当合同、借款合同复印件留存主管海关立案。

   包管金或许银行保函按典当加工商业货品对应制品所运用悉数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核算。

   二、关于《方法》第九条第三款加工商业货品分隔治理和寄存场合问题

   (一)“分隔治理”是指加工商业货品应与非加工商业货品分隔寄存,辨别记帐。对局部行业或大型企业采用物流设备一体化治理方法的,须经主管海关在审核企业界部ERP/SAP系统、确认其可以经过联网监管系统完成加工商业货品与非加工商业货品数据信息流分隔后,认定其契合“分隔治理”的监管前提。企业该当确保保税货品流商检流程与数据信息流的一致性。

   (二)“海关立案的场合”是指加工商业企业在处理海存眷册注销以及加工商业营业时向海关立案的运营场合。

   (三)加工商业企业改动或添加寄存场合,应经主管海关同意。主管海关应要求加工商业企业提交注明寄存地址、刻日等有关内容的书面请求和寄存场合的一切权证实复印件,如属租赁场合还需提交租赁合同。

   除外发加工等营业需求外,加工商业货品不得跨直属海关辖区进行寄存。

   三、关于《方法》第二十四条外发加工问题

   (一)外发加工货品包管金或银行保函金额以外发加工货品所运用的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为根底予以确定。

   (二)外发加工后的货品“不运回直接出口”是指直接出口至境外、海关非凡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合,报关流程 ,或许以深加工结转方法出口。

   四、关于运营企业的注册注销问题

   运营企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元注册注销治理规则》(海关总署令第127号)处理海存眷册注销手续。

   五、本布告内容自觉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布告。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文由:http://www.ebay.cn/  整理并发布)

时间:2011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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