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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条例解读

 

我市首部地方性法规正式公布施行 

以“管法的法”开启“良法善治”之途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安”。法治是现代文明的标志和特征,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是规则之治,以科学立法为首要。科学立法是推动良法善治,维护社会正义的第一道堤坝。

  根据20153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20157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自201611日起,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立什么法?如何立法?我市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将规范什么?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也成为了广大市民高度关注和热议的话题。

  2016413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公布了《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以下简称立法条例),明确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我市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出台的首部地方性法规,自此开启了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的征途。

  

立法条例是什么?

  社会公平正义源于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其中,程序公正,又被誉为“看得见的正义”,以程序本身的公正性为基础,以严格按照程序执行为保障。

我市立法条例不同于一般的地方性法规,是一部“管法的法”,即在我市范围内普遍适用、具有法律效力的地方性法规,是其他地方性法规制定的程序性依据。基于维护程序本身的公正性,我市首先研究制定了立法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建立立法制度,规范立法活动,有效保证立法目的、权限、内容、程序合法。

 

立法条例管什么?

立法条例设总则、立法准备、立法程序、法规解释、其他规定、附则共六章五十七条,对地方立法的权限、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编制、法规草案的起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法规解释等内容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立法不能“任性”,有权亦有责

  “有权不能任性”同样适用于我们的立法工作。依法赋予地方立法权,对完善地方人大工作职能、推进地方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具有重要意义。良法是善治的基础,权力同时也意味着责任。开展地方立法工作,要始终秉承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建立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各方配合、公众参与“五位一体”的立法工作体制。

  那么,该如何发挥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导作用呢?这就需要强化统筹协调、主动介入、有序推进,提升立法实效。“部门利益法制化”是立法过程中可能存在和引起矛盾的问题,需要高度重视。为此,立法条例作出了相关规定,如对提前参与法规草案起草以及涉及到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和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的起草要求等。此外,立法条例也明确了人大如何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如对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研究与编制,主旨在于增强立法工作的主动性,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对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其他专门委员会职责的规定,究其根本,也是为了充分发挥法制委员会“统”的基础和各专门委员会“专”的优势,加强协调配合,兼容并蓄、各取所长、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立法工作。  

 

立法不能“无界”,依法有所为

  地方立法权力不能“无界”,这是开展地方立法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法无明文授权不得为”,地方立法权是有限定范围的。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同时,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立法程序不能“无序”,这是立良法的必然要求。地方立法工作是集政治性、法律性、技术性于一体的系统工程,有着严格和明确的程序要求,需依法推进。具体来说,地方立法涉及到法规案的提出、审议、表决、报批、公布等多个环节。立法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规定了有地方性法规案提案权的主体范围。二是常委会审议表决法规案一般实行“二审三通过”制度,并对单独表决作出了相关规定。三是坚持统一审议,充分发挥各专门委员会在法规案审议中的作用。四是注重集思广益,对法规案进行深入审议。五是明确了法规草案表决的有关要求。

 

立法不能“空想”,亲民接地气

  地方立法需“务实”。立法条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符合地方实际。”这是我们在地方立法工作中,须牢牢把握的价值取向。它要求我们的地方立法,须主动适应我市的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觉与市委的发展战略决策进行有效对接,并通过法定程序把全市人民共同的利益诉求和意志主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立人民群众需要之法。

  地方立法需“管用”。综观地方立法权限所涉及三个方面的事项,都是紧紧围绕着地方发展和群众生活的。既然立法关系你我,立法过程就需你我参与。这一理念和原则也贯彻在立法条例之中,主要涉及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规定。一是积极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二是注重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三是对立法评估、制定法规配套规定、法规实施情况报告等制度进行了规定。

 

立法条例何时施行?

  根据立法法和省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由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确定施行日期。这既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方式,也是提升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手段。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于2016113日通过的《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已经20163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公告,413日,《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正式施行。

  路漫漫其修远兮,黄石的立法工作虽已起步,但任重而道远。如何有效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规范和推动、保障作用,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治建设和人民群众急需急盼,是始终值得深思和探究的重大课题。我们相信,黄石地方立法工作在市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各方配合、公众参与之下,必将阔步向前!

时间: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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