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8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黄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2013年修改)》,决定同意《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 (2013年修改)》,并请市人民政府按法律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会议认为,该规划较好地吸收了上版规划的优点,思路明确,内容全面,定位准确,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和生态环保的理念;该规划按照建设鄂东特大城市和推进大冶湖生态新区开发建设的总体要求,重点提出了黄石城市的发展目标、规模、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原则问题,为黄石城市发展提供了科学依据;该规划全面把握了总体规划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充分体现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会议要求,待国务院批复后,市人民政府应尽快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坚决维护总体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建立和完善规划管理监督制度,形成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机制,确保规划的严格执行。对违反规划的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修改规划必须坚持法定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